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扎实推进课程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确保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兴安盟高中阶段教育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意见》(兴教字〔2016〕29号)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本着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提升办学水平的原则,继续实施以学业水平考试和升学考试一并进行,探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高中录取的依据之一,采取以全旗择优录取、照顾录取的办法,充分发挥高中招生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逐步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考试招生制度。
二、招生对象
2016年参加中考的全旗初中毕业生。
三、招生计划
全旗普通高中共招生1500人。
1.巴彦呼舒一中招收800人,巴彦呼舒三中招收700人。
四、招生办法
1.各普通高中学校严格按照盟、旗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擅自突破招生计划,特长生招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计划内招生数的5%以内。
2.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必须控制在50人以内。
五、录取工作
普通高中学校以中考成绩为依据录取新生。采取择优录取、特长生录取、照顾录取、择校生录取等形式,确保今年普通高中录取工作顺利进行。
1.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录取确定最低分数线。对达到被录取条件的考生,严格按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录满为止。
2.特长生录取:
巴一中学、巴三中学按计划招收音、体、美特长生,招生办法由学校确定。
3.照顾录取:
(1)在录取完统招生、特长生后,巴一中学和巴三中学再降分录取未上线的老教师、老教育工作者子女,但每校不超过50人。
(2)初中阶段获得旗级以上“五小能手”之一称号的学生、初中阶段参加旗级以上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并取得个人单项比赛前三名的学生,在录取中加10分。具备两项以上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按照顾分数较多的一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六、相关要求
1.加强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高中招生工作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招生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加强对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领导,旗教育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股室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股,负责上下联络和处理日常事务。
2.各招生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全面落实“两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严禁超标准收费和提前收费。
3.各有关学校要本着对考生负责的态度,认真填写考生有关信息,杜绝弄虚作假。
4.各招生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执行兴安盟教育局《关于印发<兴安盟高中阶段教育学校2016年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兴教字〔2016〕29号)精神,增强法制意识,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有不负责任的承诺,确保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5.各高中要做好2016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将有关政策向学校、家长和学生本人广泛宣传,确保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6.各校要对定校择优生严格把关,对享受定校择优政策的学生(学区内生源,自初中起始年级入学读满三年,期间未发生过学籍变动行为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进行严格界定,并以学校为单位对符合定校择优条件和教师子女照顾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流动适龄人口与本地常住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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